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835号
申请人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50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百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杰
书记员  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