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5民终1685号
上诉人**、金寨县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金寨县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寨县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金寨县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金寨县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理
审判员 丁志欢
审判员 卢文乐
法官助理蔡金贺
书记员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