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海辉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985号
原告:无锡海辉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爱家园85号-193。
法定代表人:罗永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288-901。
法定代表人:刘洪。
原告无锡海辉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海辉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海辉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郁 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蔚然
书 记 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