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82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铁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涂永生。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思宇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