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36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铁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涂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永,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