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328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铁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190号。
负责人:**发。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