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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328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铁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190号。 负责人:**发。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