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328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铁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