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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328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铁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