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502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铁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