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3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兴市黄桥镇西街翻身西村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朋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3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86620.0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701号负1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695号负2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701之1号负3层及其他房产,上述房产并非本院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权处置。此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简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