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破申62号
申请人: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西街翻身西村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敏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丽梅,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鑫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华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理由如下:华丰公司开发建设的金门大厦尚有部分商铺属于公司资产,该大厦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核心经济区域,地理位置优越,华丰公司通过销售商铺可获取较好的经济收益。由于金门大厦的预售许可证在2013年未获延期,导致上述商铺暂无法销售,影响了华丰公司的资金周转。金门大厦被广州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厅列入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名单中,也是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重点关注项目之一。2019年,在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股东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下,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讨论上述资产的盘活方案,金门大厦的盘活问题在半年内可得到解决。金门大厦尚有约5000平方米未销售的商场物业(四层,共495间商铺),且已装修完毕并通过消防验收,价值约2亿元,盘活后足以清偿现有债务,晶鑫公司的债务也将得到清偿。因此,华丰公司不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不同意对华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华丰公司成立日期为1992年8月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峰,注册资本5927万港元,营业期限自1992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8日,登记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晶鑫公司因与华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湾法院)起诉,荔湾法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粤0103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判令:华丰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晶鑫公司支付工程款686620.03元及利息(其中以工程款582139.65元为计算本金,从2012年9月14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以工程款104480.38元为计算本金,从2013年8月27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晶鑫公司依据上述判决向荔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湾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荔湾法院轮候查封华丰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701号负1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695号负2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701之1号负3层及其他房产,上述房产并非荔湾法院首先查封,荔湾法院暂无权处置,此外,荔湾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华丰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荔湾法院遂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粤0103执29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华丰公司对晶鑫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其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1.《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2000)字第特177号],载明华丰公司在广州市人民北路745-771号等地享有50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穗房预字第××号],载明华丰公司开发的金门大厦预售房屋建筑面积43115平方米,其中住宅28179平方米316套,商业用房7256平方米316套,地下1-3层汽车库7680平方米256套,有效期自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12月6日;3.(2017)粤01民终18778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3执6172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判令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丰公司支付金门大厦购房款8089516.48元,华丰公司已据此向荔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湾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4.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2020)查询00137-00140号《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4份,载明:金门大厦,预售证号940117,申报单位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查询地址荔湾区人民北路745-775号地段金门大厦负一层商场共261套房产、三层商场共59套房产无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退房或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含合同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情况;首层商场共62套房产、二层商场共113套房产目前无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含合同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情况,其中金门大厦首层07、08、049号铺于2011年4月12日核准办理注销预售合同备案及退房手续,金门大厦2层018号铺已于2013年4月10日核准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及退房手续,其他房号均无退房或注销登记情况;暂无申请查询房产的有效查封信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晶鑫公司对华丰公司享有债权,有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虽然华丰公司未能偿还晶鑫公司的工程款686620.03元及利息等,但华丰公司注册资本5927万港元,尚在营业,且华丰公司举证证明其开发建设的金门大厦尚有大量房产未出售,荔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亦已轮候查封华丰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701号负1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695号负2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701之1号负3层及其他房产,华丰公司还享有对广州新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89516.48元的债权,该债权并已于2019年12月19日由荔湾法院立案执行。由此可见,华丰公司尚有大量房地产及对外债权,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丰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晶鑫公司申请对华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钟淑敏
审判员 曲卫东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韩嘉文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