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2713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3执27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执行人****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两被执行人江***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产品一批,已由本院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该批产品,故短时间内未能执结。另,本院通过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