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破申474号
申请人:江***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西街翻身西村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本院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提交的撤回对华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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