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116号
原告: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3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邱忠祥,董事长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宁效云。
原告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戈平乐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