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6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3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102民初4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调解书:××××。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2022年4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6元,抵扣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均显示无可用余额或可用余额过少;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5日、2022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9日。
2、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不动产,本院已于2022年3月11日轮候查封该不动产,查封三年,但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不动产,本院已于2022年4月15日轮候查封该不动产,但本院无处置权;就上述不动产,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有处置权的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3、被执行人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A××**号金旅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2年4月19日轮候查封,但无处置权,本院未予处置,申请执行人以该车辆处置价值较低为由,未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
4、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瑞亿丰建设有限公司4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但申请执行人以其已申请法院将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申请审查为由,暂不申请本院处置该股权,故本院未予处置。
5、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4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执行悬赏措施,并将南京祥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76元,收取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列明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悬赏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02民初4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查宣东
审 判 员 周庆安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国胜
书 记 员 朱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