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646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任璐(实习),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圣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南蠡墅街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圣勇。
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圣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8元,由原告苏州市利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艳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