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6129号
申请人: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江陵街道云梨路南侧699号领袖云谷20幢03户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0Y0Q3W。
法定代表人:张时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圣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南蠡墅街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5122093E。
法定代表人:胡圣勇。
申请人苏州浩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圣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7802.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圣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47802.8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47802.8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