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0017号
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42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儒浜西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1984X8。
法定代表人:**中。
被申请人:邹丽萍,女,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申请人:**中,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邹丽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邹丽萍、**中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邹丽萍、**中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