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7299号
申请人:苏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上一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迪,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路
法定代表人:顾建新。
申请人苏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