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4222,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路。
法定代表人:顾建新。
委托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1984X8,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儒浜西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结欠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05万元,利息1649700元,合计36997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按期足额履行的,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今后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79元,由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0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0月23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衡山路158号衡泰花园21幢102室的不动产,该房产设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抵押债权415万元,该房产本案已于审理阶段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5执保119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上述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另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唐市镇中环路9号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582民初2945号],查封到期日2023年11月4日,上述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苏0581执4360号案件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永安花苑27幢不动产,本案参与分配后,扣除执行费39638元,得款230106.4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苏0581执4362号案件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古里镇金华路107号不动产,本案参与分配后,得款565341.8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5、2020年10月23日,经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6、2021年1月27日,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经营。
7、2021年2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1年3月16日,本院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723779元,已执行到位795448.3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81民初1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