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646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泽东,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悠,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路。
法定代表人:顾建新。
第三人:苏州市姑苏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海路**。
法定代表人:陈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盼,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倩,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姑苏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以与被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计3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