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姑苏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646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泽东,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悠,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路。

法定代表人:顾建新。

第三人:苏州市姑苏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海路**。

法定代表人:陈进,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盼,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倩,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姑苏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以与被告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计3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