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7787号
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招商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63304.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3304.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