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776号
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生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