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益豪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778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国山,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路******
法定代表人:顾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77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