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益豪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778号
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路57号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顾清,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跃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 书
书 记 员 孙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