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衡晏拆除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一平。
被执行人:王书全,男,1971年2月24日生,住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3日生,住市区。
被执行人:王万兵,男,1974年2月2日生,住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17日生,住市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衡晏拆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8377-3,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书全。
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1060634-4,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侍广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书全、***、王万兵、**、盐城市衡晏拆除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书全、***、王万兵、**、盐城市衡晏拆除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39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书全、***、王万兵、**、盐城市衡晏拆除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苏0902执恢397号、(2017)苏0902民初5930号案对被执行人王书全、***、王万兵、**、盐城市衡晏拆除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玉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