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43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5.11元,由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云金
书记员  王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