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240民初476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庆路9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723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江南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受被告雇请负责用货车给被告在石柱县河嘴乡老学堂至新坪组公路硬化工地转运材料,当时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连车带人每月9000.00元的工资,油钱由被告***负责,中午负责生活。协议达成后原告为被告干活。2018年期间的工资被告付清,2019年被告给原告付了大部分工资,尚欠4个月36000.00元的工资。2019年8月原告找被告付尚欠的36000.00元工资,被告说暂时无钱给付,便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完工单)。2019年10月被告通过**给原告转了10000.00元,尚欠26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26000.00元工资,被告总以无钱给付为由拒绝给付。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综上,被告不守诚信,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审处。
***未作答辩。
江南建筑公司辩称,本案不是劳务合同关系,本案系原告与***形成设备租赁合同关系。江南建筑公司不是合同的向对方,原告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挂靠江南建筑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江南建筑公司只收取1%的管理费。请求驳回原告对江南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受***雇请负责用自己车辆给其项目工地转运材料,约定***连车带人每月9000.00元。2019年8月19日,***向***出具《完工单》,载明***尚欠***36000.00元。
本院认为,***受***雇请,用自己的车辆完成转运材料的工作,向***交付工作成果,并与***约定报酬为9000.00元/月,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性,与***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支付工资。根据***举示的《完工单》,***转运材料的工资为36000.00元,其自认已经收到10000.00元,故***还应支付剩余的26000.00元。江南建筑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要求江南建筑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6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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