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执212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28173401,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恒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825545XF,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关于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恒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恒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实施查询。
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恒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已冻结该公司监管账户内部分资金,但无法采取扣划措施;
2、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恒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区恒峰御江山花园小区16栋101室、16栋202室、16栋203室、16栋204室,上述四套房产已处置完毕;
3、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截至2023年5月31日被执行人**恒峰置业有限公司除本案外还有1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
4、申请执行人对查封被执行人**恒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同意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案执行标的为5631254.9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699955.32元。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恒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财产,并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