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通光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广场20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镇江汉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通港路金港商业广场139栋115室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兴市亿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镇江汉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258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通光大街258号,故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依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