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468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兴泰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282083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如东新元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85580745E。
法定代表人:丁武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如东新元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