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468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兴泰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282083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如东新元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85580745E。
法定代表人:丁武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如东新元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