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32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秦臻,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蔡虎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22814.41元及逾期利息(以12822814.4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55元,由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2822814.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55元,执行费8221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布在多家银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多辆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进行查封。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区××路××、××、××、××幢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本院无处置权。
4、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及(2019)苏0682执1551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价值为11437361元的房产,并配合申请执行人将房产进行过户。余款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二、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恢复执行。三、执行费82212元,申请执行人于办理房产过户后一个月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5、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需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及时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进行查封,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但本院无处置权。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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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