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2805号
原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兴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滴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滨路320号科创一号大厦A座1308-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电气公司)与被告南京滴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点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安信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237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3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双方签订《小桔车服1260KVA配电工程》合同一份。2018年10月,双方签订《银城街项目1000KVA配电工程》合同一份。前述合同为固定价合同,总合同价为2475000元。前述合同约定,“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通电满壹年后,甲方7天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发生争议,“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内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被告的竣工验收。其后,工程交由被告占有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届满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10月、2020年1月。前述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返还质保金。经催要,质保金仍未返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多份合同,且合同所涉工程相互独立,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京滴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城街项目1000KVA配电工程》合同,该份合同中的工程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银城街,故本案应当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