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91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51094700,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申请人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海门市正余镇财政所(预算户)、出票日期2019年3月28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9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栾晓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圣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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