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928号
原告:***,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51094700,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州百饰得建材装饰城5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智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6841818M,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89-23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科举,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芙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杨 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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