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与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2破申61号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与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初步查明: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7日,登记机关为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5109323E。该公司已经停业,目前在本院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有20件,标的超过20000万元。
受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对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环 震 审 判 员  李厚成 审 判 员  姜 琴
法官助理  林 夏 书 记 员  孙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