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1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郊斜桥(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60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通知后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