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307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3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65110498P,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街道卓圩居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力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