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民初4561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卓圩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65110498P。

法定代表人:力科。

原告***与被告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2020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