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民初4561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卓圩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65110498P。
法定代表人:力科。
原告***与被告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2020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