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03民初3464号
原告: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路**#公交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旺,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潘塘教育幼儿园,住,住所地徐州市潘塘街区幼儿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孙晋玲,该园园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