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28某某与某某、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62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工地木工,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岩,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公交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璇璇
书 记 员  史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