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62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工地木工,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岩,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公交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璇璇
书 记 员 史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