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三门祥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487号
原告: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清水桥路98弄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成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央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枫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兆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廷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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