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在云端娱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3民初4848号
原告:**奉化在云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奉化区东郊力邦广场2幢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MA2AHT714K。
法定代表人:林亮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清水桥路98弄7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2541035954。
法定代表人:成建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梅,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在云端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在云端娱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在云端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化在云端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奉化在云端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梦楚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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