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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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55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9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41035954。
法定代表人:成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建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章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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