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6民初5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与被告**中、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4日、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第一次庭审后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杰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7年开始,被告成杰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风景小区B座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中,被告**中又将运送材料等工作承包给原告,该工程在2017年12月完工。经结算,被告**中尚欠原告工程款65000元,该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中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中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损失2655元,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
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损失,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
被告**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仅于庭后向法院陈述:欠条是我写的,原告跟我干活干了七八年,以前在别的地方干活我还欠他钱,所以我在欠条上多写了,这样他可以向成杰公司去拿钱,成杰公司可以在应付我的工程款里扣。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中以分包工程为业,在中央风景等多个工程项目中雇原告在工地上运送材料,尚有部分劳务报酬未结清。2018年1月26日,原、被告对劳务报酬进行结算,被告为让原告向中央风景项目的承包方成杰公司多领钱,将此前在其它项目中欠付原告的劳务报酬一并计算在中央风景项目之内,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在中央风景项目中欠原告65000元。同年2月12日,成杰公司代被告**中向原告支付30000元,余款成杰公司认为与中央风景项目无关,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后,被告**中理应支付相应报酬,拖欠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中支付劳务报酬3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款项支付期限,故原告要求自出具欠条第二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被告**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中负担337.5元,由原告***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卞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鞠云翔
代书记员  张晓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