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174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大沟村2队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先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晓琦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