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盛世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838号
原告: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6359744X6。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盛世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青峰社区网点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T3HX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青峰社区网点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世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盛世未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