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执2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6359744X6,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与***、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苏0707民初4191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09461.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11月19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除仅有的零星存款留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委托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徐州哲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12000元)进行冻结。
6、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工程款线索进行调查,未调查到相关工程款存在,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8、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执1761号之二号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的调查结果表述为:本院至被执行人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102室”对该公司依法查找,经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院内办公经营,该工商注册地址系虚假注册,现被执行人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详。
9、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徐州哲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12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系徐州哲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适宜处置该股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忠辉
审 判 员 李怀胜
审 判 员 魏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洪星
书 记 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