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3367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丰徐公路华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允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东,该公司法务。
被告: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男,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世纪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连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卜庆峰
人民陪审员 李 闯
人民陪审员 李修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