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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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4722号之一
原告:***,男, 1965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新路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10923T。
被告: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正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8943084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用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芳
人民陪审员 胥卫东
人民陪审员 徐万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之远
书记员 朱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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