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525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新路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10923T。
法定代表人:曹兴贵。
被告: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正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89430841。
法定代表人:何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大山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方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刘 余